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「公務人員執行職務意外傷亡慰問金發給辦法」第4條業經考試院、行政院於113年1月12日會同修正發布,並自發布日施行:桃園市新屋區北湖國民小學

人事主任 - 一般公告 | 2024-01-31 | 點閱數: 128
主旨: 「公務人員執行職務意外傷亡慰問金發給辦法」第4條業經考試院、行政院於113年1月12日會同修正發布,並自發布日施行一案,請查照。
說明: 依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113年1月18日部退五字第1135657372號函辦理,並檢附原函及附件影本各1份。

 

公務人員執行職務意外傷亡慰問金發給辦法