檢送銓敘部113年9月5日部法二字第11357408341號令影本1份:桃園市新屋區北湖國民小學
主旨: |
檢送銓敘部113年9月5日部法二字第11357408341號令影本1份,請查照。 |
一、 |
依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113年9月5日部法二字第11357408342號函辦理,並檢附原函影本1份。 |
二、 |
銓敘部以旨揭令釋自114年1月1日起,各機關於核計公務人員休假日數時,其曾服務於所列財團法人或事業機構職務之全時專任年資,得採計為公務人員休假年資,相關要件之認定標準如下: |
(二) |
有關「全時專任」之認定,參依銓敘部110年8月24日部法二字第11053777382號及同年10月25日部法二字第1105396693號函(本府110年8月27日府人考字第1100215358號及同年10月27日府人考字第1100278946號函計達),係指以全部工時擔任專職而言,如僅部分工時或兼任者非屬之;上開「全部工時」,依勞動基準法或所適用之人事法規有關工作時間規定認定之。公務人員如有彙整表所列之財團法人或事業機構服務年資,尚須符合「全時專任」性質,始得予併計休假年資,爰個案仍須檢具相關證明文件,俾利各機關覈實認定。 |
三、 |
另有關特殊情形之處理,如曾服務於彙整表所列財團法人或事業機構「停發月退休金及停辦優惠存款生效日」前或「解除列管財團法人及轉投資事業」之年資認定,請依原函說明二、(二)規定辦理。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