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修正「桃園市政府公文線上簽核作業規定」第五點、第六點,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八月一日生效:桃園市新屋區北湖國民小學

幹事 - 一般公告 | 2023-08-02 | 點閱數: 138

 

  1. 修正條文如下:
    1. 第五點、線上簽核之公文應符合下列各款規定:
      1. 保存年限三十年以下。
      2. 附件檔案 10MB 以下(MB:百萬位元組)。
      3. 附件須可掃描。
    2. 第六點、不適用線上簽核之公文類型如下:
      1. 密件公文(含解降密公文)。
      2. 附件為實體、須用印或無法掃描。
      3. 訴願案件、訴訟案件、國家賠償案件、採購案件及其他依法令 規定須以紙本辦理者。
      4. 公文案情複雜或經單位主管認定須採紙本簽核方式辦理者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