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關於公務員不得從事薦證代言等商業宣傳行為一事:桃園市新屋區北湖國民小學

公告 人事主任 - 一般公告 | 2023-10-31 | 點閱數: 215
主旨: 銓敘部函以,有關公務員不得從事薦證代言等商業宣傳行為一案,請查照轉知。
說明: 依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112年10月24日部法一字第11256279311號函辦理,並檢附原函影本1份。